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新聞稿
針對立法院高金素梅委員日前要求本會召開「公視連續劇企劃案受理程序與工作流程辦法」公聽會,經過五月十八日公視董事會討論,決議停止召開,並發表如下聲明:

一、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為財團法人組織,並非政府機關,無法源基礎可在立法院舉辦公聽會。

二、本會感謝立法委員對公視的關心,針對委員的建議,將由董事會召開「節目諮詢委員會」,邀集學者專家與製作團隊舉行會議,針對現行「連續劇企劃案受理程序與工作流程辦法」進行討論,會議結果將依據公共電視法第35條之規定,對外公開。

三、公共電視法第11條規定:「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,其經營應獨立自主,不受干涉......。」誠然,製播獨立不等於不受監督。組織上,公視每一位董、監事都是由立法院依黨派比例組成的審查委員會,以四分之三的多數決同意產生;程序上,公視依相關法規規定,亦有明確的監督、問責機制。是以,如果立法委員對本會政策及產製內容有任何指教,建議依循上述監督機制向董事會反應,本會將秉持專業進行研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