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公視聲明稿】有關聯合新聞網及聯合晚報之錯誤報導
針對9月20日聯合新聞網與聯合晚報報導:「文化部上午說明公共媒體法修法草案,但有公視董事指出,文化部才剛宣示公共媒體獨立重要性,影視司下午就將把手伸入公視、華視,要求董事會先前做的不提告華視前王姓總經理決議,須參考文化部建議,改將王案移送檢調單位調查。」上述報導悖離事實,公視澄清聲明如下:
(一)華視和公視是關係法人,基於母公司監督子公司的職責,針對輿論關注的華視廣告高退佣金乙案是否送交檢調單位調查事,9月20日下午於公視董事會議中,首度進行表決,據此,何來「華視、公視董事會討論後都認為無足夠證據,決議不提告…」之說?
(二)今日董事會針對此案討論後,首度進行記名投票表決,並無報載「文化部才剛宣示公共媒體獨立重要性,影視司下午就將把手伸入公視、華視…」之臆測。
(三)公視董事會針對此案表決結果:十票同意、五票反對、兩票棄權,決議依「公視關係法人監理辦法」,要求本會派任華視法人代表於下次華視董事會提案,重新議決原華視董事會不同意移送之決議。
(四)通篇報導籠統指涉未經查證之情節,本會甚表遺憾。